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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节 普法式打官司(四)

所以法学会在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不得不对17世纪的商业习惯作一定的妥协,以司法说明的方式对本时空的商业习惯做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商业习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难说完全合理,但是年深日久,已深入人心,法学会也无力一下子做出全盘否定。所以除了部分明显违犯常理、违反公序良俗和垄断式的商业习惯之外,其他商业习惯大多予以默认。

秉承这样的原则,梁心虎做出了一下判决

“根据民间商业习惯,只有欠租、迁租、违反治安等行为,房主才能单方面解除契约。当租房契约成立伊始,已约定期限者,除契约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之一方不问何时不得声明解约,此因契约之性质所使然。我国租借契约的习惯,素来尊重赁贷主的所有权。如借方有违反契约及有妨害公安行为,其契约自应解除,固无待论。然而如借方未违反契约,而房主不得单方解除,否则不但按照法理不被允许,即按之习惯、人情,亦断无此理。”

说明完成之后,归化民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梁心虎第二次拿起……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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