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在老太太陈述完当年的事实后,就对赵太华提出了控诉。但马上被赵太华的律师反驳,提出了几点疑问。
一来是这件事过去了三十年,老太太就算记性再好,也会有记不清的地方,她的话不能全部有效。二来,老太太发现的时候,已经错过了前面的很多事情。薛俏柔到底是被强迫还是主动勾引,老太太并不知道。三来,当时天色已黑,视线不清。老太太说薛俏柔一脸眼泪,这一点也存在质疑。
法官觉得这些疑点提的对,要求原告律师给予合理的解释。原告律师针对前两点也无法给予解释,只能从第三点来说,老太太年轻的时候并不近视,到现在视力也不错,看错是不可能的。
两位律师就这些疑点你来我往,最后还是反观制止了他们。原告律师趁机结束这个环节,要求把物证拿出来。
法官同意后,有人把物证递了上来。原告律师说道:“这是一本日记,出自被害人薛俏柔之手,里面记录了她被赵太华侵犯的事实。”
“日记能作为什么物证,你怎么证明就是她本人写的,又怎么……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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