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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

“然后你们分手了?”

“是。”

“你以前和沈亦娟在什么地方发生过关系?”

“我家里人口多,地方小,不方便,基本上都在她租的房子里,偶尔会在宾馆。”

“沈亦娟每次都是自愿的吗?”

“那肯定的,男欢女爱,干柴烈火,我要是强迫她她也不会跟我处那么久的朋友。”

林睿想着如果陆贝和讲的是事实,那么他并不构成强奸罪,倒是沈亦娟有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她思考片刻,说:“按照你所说的,你和沈亦娟应是和平分手,为什么她要诬告你强奸呢?”

“我和4S店关于赔偿的事闹的很僵,她的同事们又都知道我和她曾经是男女朋友。沈亦娟爱虚荣、要面子,她认为我让她丢脸了,在我和4S店争执不下的时候,她还给我打过电话,骂我是个不要脸的畜生,叫我不要再烦她的领导了,否则让我不得好死,她在报复我,想叫我死在里头。”

“这是你的猜测?还是你有证据?”

“我没有证据,我和她通电……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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