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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黑山革新(五)法治初议

春秋时期,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维护“礼治”,却唯独没有“法治”。大多数时候,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根基维持运行的。

遇到此类的恶性刑事案件,要么是宗族内部处理了,要么就是依照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处理。于正虽然设了监察司,但是大多时候,监察司却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民不举,官不纠”便是此时的常态、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因为此时没有“法”的概念,只有模糊的“规矩”约束,也就是“礼制”和“民俗”。

于正隐约记得,一直要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出现的“铸刑鼎”事件,才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正式产生。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同样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于正欲在黑山实行“法治”,但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不得不说让他有些沮丧。毕竟现在才公元前658年,离着成……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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