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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辩证一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率,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岁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楚词招魂》尾句皆曰“些”。今夔、峡、湖、湘及南、北江獠人,凡禁咒句尾皆称“些”,此乃楚人旧俗。即焚语“萨嚩诃”也。三字合言之,即“些”字也。

阳燧照物皆倒,中间有碍故也。算家谓之“格术”。如人摇橹,臬为之碍故也。若鸢飞空中,其影随鸢而移,或中间为窗隙所束,则影与鸢遂相违:鸢东则影西,鸢西则影东。又如窗隙中楼塔之影,中间为窗所束,亦皆倒垂,与阳燧一也。阳燧面洼,以一指迫……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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