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
揣翼飞
一、妇女在婚姻权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权。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干涉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各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妇女与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配偶选择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境地,而封建伦理压制着女性真实的情感……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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