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里,罗斋的行为,明显正在以“索贿”这一特殊的行贿罪情节来脱罪,因为司法实践中,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但也有不少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为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人,从法益侵害的角度上来看,他是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构成受贿罪。
这是因为,首先来看被勒索一方,他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即: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
接着,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最后,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那这样一来,张睿明之前所坚持的——排除那份原始账本是“没……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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