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安离开后,秦牧独自负着手在在御书房踱起步来,终究还是那句话:刑罚的震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象朱元璋那样搞剥皮充草肯定不行。要让地方官员不敢,关键还是得靠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要有效监督首先要把司法监察权出来,否则谈何监督?
秦牧把这件事当作重中之重来看待,司马安提出的办法,不失为可行之策,真按他说的来办,便能有效地分化地方官员反对的声音。
大秦目前的地方行政构架中,省一级机构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按察使手上,布政使只管行政,而监察权掌握在巡按御史手上。
也就是说司法、行政、监察三权是分开的,只有一个执法权没有剥离出来。不过省级机构通常都是承接下级机构递上来的案件,自己直接执法的时候不多。
而府、州、县三级官府构架中,知府、知州、县令则不但有行政权,还有司法权,甚至连下属官吏的监察考核也是由他们掌握,他们如果想,是很容易的事情。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直接向百姓刮地皮的……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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