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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局中局

第八十三章局中局

有清一代极为重视河工,从顺治年间起对河工事务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工程报价、验收直到维护,包含了各种的处罚措施,其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一年内冲决,管河同知、通判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异常水灾冲决,专修、督修官员停俸并修复。

二、堤防被冲毁,而隐匿不报,管河同知等官降一级,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总河罚俸一年;

康熙十五年再次规定凡是堤防被冲决,责任皆由修守两方共同承担。并对黄河半年、运河一年期内发生冲决,作更严厉的处分,增加了革职、戴罪修筑、停俸督修、工完开复(遣走)、降级罚俸等处罚细则,尤其提到凡隐匿不报者罪加一等。

这些河工的规定可以说是详尽已极,只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河工上下官员相互勾结,欺瞒隐匿之事屡有发生。康熙三十五年六月,河南祥符决堤,导致数县过水,死伤无数,不过在河道总督衙门呈报的公文里却称河南祥符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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